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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江技师学院章程
2025-07-22 10:4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福建省三江技师学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福建省委、省政府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的战略决策,强化技能训练,积极培养适应本区域市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尾园工作委员会。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东路72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福建飞毛腿股份有限公司和江志成(身份证号350429197609175019)。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出资额占比福建飞毛腿股份有限公司占85%、江志成(身份证号码350429197609175019)占15%。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中等职业教育;

(二)技术工人培训;

(三)职业资格鉴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全体通过选举产生,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理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全体通过,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全体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全员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必须经过全体理事方可举行会议,并经过全体理事会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2 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举办者不得将本单位资产抵押、转让或担保。

第三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专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全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举办者变更时,需原举办者全员表决通过后方可变更,变更举办者优先由原举办者转承。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由原举办者双方内部转承,原举办者不愿转承则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